| 高校中什么样的学生才能算家庭经济困难?怎么认定?昨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公布了《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 这里的“高等学校”指的是正式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职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设置为困难和特别困难两档,比例原则上按在校生的15%和5%评定。 在如何认定上,《意见》提出了七个基本条件,即(一)孤儿、烈士子女或优抚家庭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者;(二)单亲或父母年事已高或患病长期卧床家庭缺乏劳动力,家庭又无固定经济来源且亲友无资助能力者;(三)家庭被地方政府列为特困户,难以维持基本生活者;(四)家庭为民政部门确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者;(五)学生家庭或本人突遭不幸(如家庭遭遇自然灾害,学生本人突发疾病或意外事故),超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者;(六)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经济条件差,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者;(七)因家庭经济贫困,无力支付在校期间必要的学习和生活费用的学生。 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年开学前启动,由学生自己提出申请。认定机构包括学校组织的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院(系)的认定工作组、年级(或专业)的认定评议小组,其中,年级(或专业)的学生代表人数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 在监督上,《意见》要求,学校和院(系)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 《意见》同时指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助学资金要专款专用,及时发放给受助学生,严禁截留、挪用和挤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