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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出台措施鼓励城镇教师到农村支教
更新时间:2006-04-17 11:33:00   来源:中国教育信息网   点击数:14 
      为鼓励更多的城镇教师到边远农村支教,黑龙江省出台相关政策,调动支教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以尽快提高农村师资队伍素质。

据了解,黑龙江省最新出台规定,将农村学校支教服务经历作为评价考核城镇中小学教师的重要内容。认真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中关于“城镇中小学教师晋升高级职务必须有在农村任教一年以上的经历”的规定,城镇中小学教师参评县级以上骨干教师、优秀教师,参评特级教师、享受政府特殊津贴要有在农村支教一年以上的经历。

根据黑龙江省人事厅有关文件规定,在农村支教满6年的教师,可将浮动工资转为固定工资。到农村支教的新聘中小学教师和高校新任教师取消见习期,直接执行定级工资。

此外,黑龙江省还设立专项奖励资金,每年对支教工作成效明显、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同时争取财政对到农村参加支教工作的人员给予一定的生活补贴。被列入“村村大学生”培养计划的乡村教师,毕业后回乡要安排教师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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