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加强全省教育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管理,规范部门集中采购办理程序,提高部门集中采购效率,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财政厅于6月22日联合颁布了《浙江省教育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教育系统的实际,确定了全省教育系统实施部门集中采购相关机构的主要工作职责,采购范围和项目。制定了部门集中采购工作具体的操作办法、工作程序以及监督管理的重点内容。 《管理办法》还明确规定全省教育部门举办的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院校、省教育厅直属单位、各级教育装备部门所需的并列入教育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均须实行部门集中采购。浙江省教育装备和勤工俭学管理中心作为教育系统部门集中采购工作的职能部门依法组织部门集中采购活动,办理部门集中采购活动相关的事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