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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义务教育改制校性质 
更新时间:2008-07-09 10:05:24   来源:中国教育信息网   点击数:32 

  近年来,部分改制学校性质模糊不清,有的享有公办学校的教学资源,却执行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非公非民”现象突出。山东近日部署清理、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改制问题,明确改制学校性质,今后凡是未经省教育厅复核公布的民办学校一律执行公办学校的招生和收费政策。

  据山东省教育厅有关负责人介绍,1997年以来,各地陆续批准一些公办学校进行办学体制改革,按照民办机制招生和收费。但是部分改制学校办学性质模糊不清;一些地方通过学校改制举办重点校、校中校,破坏了教育公平;有的学校因为改制造成了国有资产流失;甚至有的地方和学校假借改制名义提高收费标准,实行违规收费。

  山东此次清理、规范的重点是义务教育阶段按照民办机制运行的国有民办、民办公助学校,有社会资金参与的新建学校,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非公有性质学校等。凡按照民办机制运行的改制学校,必须完全达到“独立法人、独立校园校舍、独立核算、独立办学”的要求,否则执行公办学校的招生和收费政策或者停办。对于公办学校举办的“校中校”“校中班”等,要坚决予以清理。

  对于办学水平高、社会声誉好、改制前公办学校特征明显的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山东要求将其规范为公办学校。对于非财政性资金比例大、自聘教师多、民办学校特征较为明显的改制学校,可转为独立的民办学校,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审批、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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