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看到了一则消息,某位陷进黑社会里面的一位官员,在缴纳了一万元的罚款以后,被释放出狱。如此的报道,虽然已经不是新闻,可是,能见诸报端,确也是新闻透明的一大进步。不过,细想起来,却有了一种莫名其妙的感叹,我国的《刑法》是否可以改作《刑罚》了呢?
以罚代法,历来是政法系统的工作方法之一,尤其是最近以来,比重越来越大。这本来就是几千年前的一种刑法的一种。比如,飞将军李广,就是在孤军深入,全军覆没,只身一人逃回了汉营,按汉律当斩。可是,汉律有一种不被杀头的办法,就是缴纳一定数量的罚款,就可以免除死罪,罚没的钱款当然是缴纳国库。这就是后来老百姓所说的“罚了不打,打了不罚”的由来吧。
可是,翻开我国的现行的《刑法》,只看到“拘留X天,并处罚金XXX元”的条款,并不见可以用罚款替代拘留或是有期徒刑的条文。而且还是拘留在前,罚款在后。也就是说,罚款是在拘留的前提下才能采取的一种附加的或是并行的处理办法。
可是,现在的处理办法已经不是这么回事了,拘留只是吓唬人的手段了,而罚款才是最终的目的。这从交通警察的某些行动就能看得明明白白了。
在某高速公路的出口,就发生了几件值得人们深思的事件;
交通警察站在距离高速公路出口二百米的地方,跑长途的货运汽车就乖乖的主动的吧汽车停靠在距离交通警察三十米开外的路边,从汽车里下来一个人,手里拿在五十元,直接的递到了那位交通警察的手里面,而后,向在路旁停着的汽车挥了一下手,那辆汽车就慢慢的开动起来,这个人也上了汽车,一次罚款行动就此结束。
也有不明白就里的司机。一位司机没注意,被交通警察举手示意停车。这一下,麻烦可就大了,仅仅这个举手费,最少可是二百元钱呐。而且也是不开收据的,你要是还不明白,执意的要领取收据,对不起,最少三百元。而且,若如果真的检查出来你的汽车有什么明显的违章或不合格的车况,那可就五百,一千也不一定能挡的主了。
不过,也有例外。
还是这个高速公路的出口,也是一位交通警察,可能是很久没有罚到钱的缘故吧,这位警察看到了一辆新出厂的小汽车,就举起了手,示意停车。司机停车以后,这位交通警察仔细的看了看这辆小汽车,也实在是挑不出来什么毛病,就把戴着白手套的手放在了小汽车的排气口,让司机加大油门,然后,把被熏黑了的手套让司机看了一眼,说道;尾气排放不达标,罚款二百。司机明白是怎么一回事,只是不动声色,把钱拿在手里,问;有罚款收据吗?交通警察不高兴了,说;要收据?三百!司机又掏出一张,还是拿在手里,说;得把罚款的理由写在罚款的单据上。这位警察还真的在罚款单据上写了“尾气排放不达标”这几个字。司机接过罚款单据,把三百元钱又揣挥了自己的口袋里,拿出了手机就给汽车的厂家搭电话,让汽车的生产厂家到这里来解决汽车尾气不达标的问题。这时候,交通警察可是有点傻眼了,一再的要把罚款单据要回来,这个司机可不是好惹的,就是不给,就是要等汽车生产的厂家来现场解决问题。据说,后来这个交通警察被扒掉了警服,下岗了。
还有一次,还是在这个高速公路的老地方,一辆很不起眼的小汽车,刚刚出了高速公路的出口,就被一位交通警察拦截住,二话没说,就撕了一张罚款单,理由是超速。这时候,从汽车里出来一位很普通的人,从衣服兜里掏出了工作证,原来是省里来的省公安厅的督导人员,是来这里暗访执法情况的。由于是暗访,就没挂警车的牌照。刚刚进到目的地,就遇到这样的事情,这就叫撞到枪口上了吧。这位警察也是没有逃脱下岗的命运。
交通警察是一个地方的窗口,人们从交通警察的行为中,就能看到这个地方的警察或是公务人员的基本形象。这个地方的社会风气自然可一斑。
至于贪污了几百上千万的贪官们,所祈求的为什么只有一件事,就是只要不判死刑立即执行就可以。这就是说;只要是不立即执行死刑,就可能在很短的时间里获得“保外就医”,就能重新获得自由!
说到这里不免有了一个关键问题;难道我们国家队这一类的违法乱纪的行为就没有什么法律规定吗?
规定是写在公文里的,是否能落实在每个公务人员的实际行动中,还需要时间的检验。
反腐规划,是对这样的腐败行为的一次彻底的清除的远景规划,我们期盼这样的反腐行动来的尽可能的早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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