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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校中校 民办改制校须达到四独立要求
更新时间:2008-07-14 10:18:23   来源:中国教育信息网   点击数:18 

  日前山东出台文件规定,在2009年春季开学前,山东按照民办机制运行的国有民办、民办公助学校,有社会资金参与的新建学校,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非公有性质学校,一律要按规范后的新机制运转。

  山东省教育厅有关负责人表示,在近年开展的办学体制改革试验中,部分改制学校的办学性质模糊不清;一些地方通过学校改制举办重点校、校中校,破坏了教育公平;有的学校因为改制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流失;甚至有的地方和学校假借改制名义提高收费标准,实行违规收费。为此,山东要求,凡按照民办机制运行的改制学校,必须完全达到“独立法人、独立校园校舍、独立核算、独立办学”的要求。凡未做到“四独立”的改制学校和未取得民办学校资格的学校,应于今年10月底以前按照要求完善相关手续,否则执行公办学校的招生和收费政策或者停办。对于公办学校举办的“校中校”、“校中班”等,要坚决予以清理。

  对于办学水平高、社会声誉好、改制前公办学校特征明显的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要将其规范为公办学校。对原来按照改制政策招收的学生,可执行原收费政策直至毕业。对于非财政性资金比例大、自聘教师多、民办学校特征较为明显的改制学校,经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评估,由举办学校的人民政府批准,可转为独立的民办学校,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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