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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8年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发布
更新时间:2008-08-04 09:29:23   来源:中国教育信息网   点击数:37 

  近日,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政府纠风办等7部门联合发布《关于2008年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对我省的教育收费行为进行了规定。今后,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收取择校费后,一律不准再收取学费。

  《意见》指出,禁止任何部门和单位在向学生发放免费教科书时另外收费,搭售教辅用书及其他资料。

  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由政府财政资金建设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宿舍,原则上不收取住宿费,其他资金建设的学生宿舍可暂时适当收取住宿费,但从2009年春季开学后要全部取消。

  各地要严格执行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每个学校招收择校生的比例要控制在本校当年招收高中学生计划数的30%以内,现有比例低于此标准的不得提高;不得在“三限”政策之外以自费、旁听、借读、转学、非计划生等任何名义招收学生高收费。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收取择校费后一律不准再收取学费。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市、区)逐步降低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的比例和收费标准,直至全部取消。

  基础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举办收费补习班。严禁学校、教师举办或与社会办学机构合作举办向学生收费的各种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等有偿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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